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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9-23 | 浏览次数: 6852次

                                                                               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冀拍协。英文译名是:Auction Trade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为HEBAT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使会员单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在协会范围和行业内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团结和组织全省拍卖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行业自律、自我发展的能力。维护拍卖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行业公平竞争,谋求行业共同利益,为本行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促进全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行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改革开放、建设经济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拍卖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行业改革和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探讨拍卖行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

(三)承接政府部门转交的相关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收集、反映拍卖行业中的实际问题、意见和要求,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和规定;

(五)组织开展拍卖行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制定行规、会约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拍卖行业高管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七)对拍卖师和拍卖企业进行监督;

(八)组织会员进行拍卖业务和工作经验交流,开展与外省、区、市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收集和存储有关信息,开展行业内部的信息服务;

(十一)协调各拍卖企业之间及拍卖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举办全省性、区域性以及全国性、国际性(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拍卖大会;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的矛盾和关系,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书刊和网络宣传建设;

(十四)承办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予以处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会主席,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一)决定会员的奖惩;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业及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选、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会员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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