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拍卖会前委托人撤拍引起发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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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处房地产,拍卖保留价2000万元,预收竞买人保证金每人100万元。拍卖行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征集竞买人,截止到拍卖会召开当天上午,拍卖行共收到了15个人缴付的保证金总计1500万元,并办理了竞买手续。然而拍卖会开始前半个小时,法院因种种合理的原因撤回了拍卖委托,并出具了书面的撤拍通知书。当拍卖行宣布取消拍卖时,已经到场的竞买人立刻大哗,要求拍卖行加倍赔偿。竞买人提出理由如下:(1)竞买前各竞买人都进行了大量考察研究,费时费力;(2)其中有两家竞买人远途而来实地考察研究并且参加竞买,产生了费用;(3)资金流动也产生了一部分费用(有的竞买人贷款参加的竞买)。此事发生后,拍卖行抽出大量人力物力逐一做各个竞买人的工作,耗费数月,事件才得以平息。 分析: 这种现象已经是拍卖行遭遇的常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简称《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撤回拍卖委托,因此拍卖前撤回拍卖委托并未违反《拍卖法》。但是由撤拍而引发的麻烦出在拍卖行与竞买人之间。拍卖行与竞买人并非在拍卖前一瞬间才签订合约,而是在公告后到拍卖前这7天 内签订合约。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双方的竞拍合约即开始生效。此后若拍卖行未拍卖合约上的规定的拍品,竞买人有权诉拍卖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自竞买人交纳保证金之日到拍卖会召开之时,拍卖程序就隐藏着一个时间交叠的问题,一旦委托人撤回委托,麻烦随之产生。 事实上,这类问题的解决并非无法可依。《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影响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可以撤回标的的同时,也明确了费用的支付问题。那么,在拍卖事件中,为什么拍卖人还会遇到麻烦呢? 依照《拍卖法》规定,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撤回了委托后,影响拍卖行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但是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其委托拍卖的目的是加强执法,因此要求法院作为委托人执法拍卖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拍卖不成被动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虽然符合《拍卖法》,但显然不合理。如此一来,在拍卖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就悬空了。 追根溯源,拍卖费用及违约金的产生皆源于债务人。虽然在强制拍卖中,被强制方不是委托人,《拍卖法》并未对被执行人做出任何规定,只要进入拍卖程序,产生了相关的费用,即使被执行人在拍卖前偿还了债务,费用以及津贴被执行人承担。拍卖中产生的费用和赔偿,都是由被执行人造成的,由其承担,合情也合法。虽然《拍卖法》对被执行人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可以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裁决。 这样,有关拍卖费用和赔偿金支付的程序就曾曾追索,直到被执行人--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拍卖行支付赔偿,拍卖行向竞买人赔偿。在这个过程中,拍卖行与执行人并无关联,法院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应当事先做好向被执行人的预警工作,以使各个环节连接顺利。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在拍卖前突然撤拍,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在拍卖前还清了债务。这就说明被执行人并非没有偿债能力,也说明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取得了预期效果。可以说,拍卖行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利器。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拍卖行的实际情况,不考虑由于进入拍卖程序所产生的系列费用和违约赔偿,致使拍卖行在协助法院执行时不但无法收取合理的费用,反而无辜支付各种费用和赔偿,则不利于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开展并影响结案工作。 由于拍卖行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索偿,因此法院应当做好拍卖费用的索偿工作,只有当被执行人清偿了债务,并支付了拍卖费用后,拍卖委托才能予以撤回,如此一来,拍卖行就不必担心无法收回拍卖费用和向竞买人支付赔偿,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执行力度反而得到加强。
保定天元拍卖有限公司 杨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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