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之长短(二)
发布时间:
2014-11-21
| 浏览次数:
2444次
|
三、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上述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络拍卖的特点: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
(3)网络拍卖的本质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在线交易,是为适应网络的特殊性而将传统拍卖的交易方式引入网络从而衍生的一种在线交易模式。
(4)网络拍卖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提供者(即网络技术提供服务商),本身不参与网络拍卖,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由卖方和买方完成,拍卖标的不会受到严格的审查。
2、网上拍卖的特点: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模式的简单翻版。 .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约束,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根据上述特点,可以认定只有网络拍卖主体(网络技术提供服务商)所开展的互联网拍卖业务才是网络拍卖。拍卖公司单独、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运作,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们所进行的互联网业务只能称为单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即网上拍卖。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当然延伸,所以,因网上拍卖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应当适用于《拍卖法》的规定。
四、网络拍卖并非属于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自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拍卖密不可分。那么网络拍卖是不是拍卖呢?目前,有的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只是利用了网络这一媒介,只是拍卖活动载体的改变,至少其本质上是具有传统拍卖的特点,所以网络拍卖应该属于拍卖,是可以或应该适用《拍卖法》的。但事实是,这两者无论是从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还是拍卖程序上都有着极大的差别。
网络拍卖的交易模式采取的是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在网络拍卖中,由卖方在网络服务商(指网络技术提供服务商或网络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登录商品,在竞价(出价)截止时间前,买方通过在线递交价格(买方愿意出的价格)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物品进行竞价。某些网络拍卖网站服务协议中称其为“网上竞标形式”。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正向竞价和逆向竞价。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另外还有其他交易方式,如: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一口价等,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渊源是传统拍卖,但其实质并非属于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的交易活动本身与《拍卖法,》中对拍卖活动所作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据《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对网络拍卖交易和传统拍卖交易做出区别。
1、拍卖标的
(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依法处分的物品,且依据《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网络拍卖中,拍卖物品一般为“委托人”(即卖方)自己所有。
(2)拍卖标的范围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品既可以是价值昂贵的物品,也可以是价值低廉的物品,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无形资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有限,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车,种类虽繁多,但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就很难操作。
2、拍卖主体
传统拍卖中,拍卖主体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拍卖活动应当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资格取得也有严格的规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同为卖方,“拍卖师”被网络技术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
3、拍卖程序
传统拍卖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都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身份、拍卖标的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权利;网络拍卖中,没有传统拍卖意义上的委托、公告与展示,其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技术平台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因网络交易的环境和交易中卖方在交易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技术平台的提供者无法准确地审查卖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实性。
4、法律责任
传统拍卖中,拍卖全过程、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适用《拍卖法》;网
络拍卖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至今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文,因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5、其他区别
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还有这样一些不同:交易的类型、参与交易活动的空间、交易活动结束的方式、活动的成本、中介机构的服务等。
五、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中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的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关系,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和竞买人形成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此过程中,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种为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一样的,即为服务关系。在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技术平台上就某种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网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网上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一个完整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存在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是属于有别于交易服务的另一种性质的服务,即支付服务。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网络拍卖不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上的延伸(那是网上拍卖),更不属于传统拍卖。网络拍卖本质是在网络上以竞价、议价为主,其他交易形式为辅,为达到网络在线交易目的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为适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特殊环境和令在线交易快速发展,将传统拍卖中的某些拍卖类型引入网络从而衍生并发展的一种在线交易的特有模式。
摘自《中国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