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拍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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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
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处房地产,拍卖保留价为2000万元,预收竞买人保证金每人100万元。拍卖行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并征集竞买人。截止到拍卖会召开当天上午,拍卖行共收到了15个人缴付的保证金总计1500万元,并办理了竞买手续。然而拍卖会开始前半个小时,法院因种种合理的原因撤回了拍卖委托,并出具了书面的撤拍通知书。当拍卖行宣布取消拍卖时,已经到场的竞买人立刻哗然,要求拍卖行加倍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竞买人认为:竞买前各竞买人都进行了大量考察研究,费时费力;其中有两家竞买人远途而来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和参拍,产生了费用;资金流动也产生了一部分费用(有的竞买人贷款参加竞买)。而拍卖公司则认为,此次撤拍是法院下达的通知,并不是因为拍卖公司方面的原因,因此,竞买人要求的损失赔偿不应该由拍卖公司来承担。
专家建议:
这种现象已是拍卖行遭遇的常事。依照《拍卖法》规定,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撤回了委托后,应向拍卖行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但是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其委托拍卖的目的是加强执法,因此要求法院作为委托人承担因执法拍卖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拍卖不成被动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虽然符合《拍卖法》,但显然不合理。
其实,在强制拍卖中,虽然被强制方不是委托人,《拍卖法》也并未对被执行人做出任何规定,但拍卖费用及违约金的产生皆源于债务人。因为只要进入拍卖程序,产生了相关的费用和赔偿,都是由被执行人造成的,所以被执行人即使在拍卖前偿还了债务,因拍卖产生的费用和赔偿仍由被执行人承担,是合情也合法的。虽然《拍卖法》对被执行人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可以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裁决。所以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向拍卖行支付赔偿,拍卖行向竞买人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在拍卖前突然撤拍,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在拍卖前还清了债务。这就说明被执行人有还债能力,也说明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取得了预期效果。(文/敬芹)
摘自《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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