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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将迎来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 2025-12-04 | 浏览次数: 119次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题: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将迎来哪些变化?

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实施。这一办法实施后,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机制将发生哪些变化,便民利企有哪些创新举措?市场监管总局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有关信用修复制度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表示,这一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为响应广大经营主体呼声,办法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例如,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双随机检查、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抽查等。

企业破产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种不良信用记录,难以顺利开展破产重整。办法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进一步缩短公示期和办理时限。办法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七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

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和信息查询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强化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办法将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不同性质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条件、范围和时限进行整合,作出了专门规定,给社会公众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王丹说,现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罚款数额,办法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统一规定为“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自2021年9月至2025年10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各类经营主体超过4400万户。

荆琼华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全网认可”。同时,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信用修复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创新修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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