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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次高价”理论在拍卖实践中如何运用
发布时间: 2014-11-21 | 浏览次数: 6259次
                           浅探“次高价”理论在拍卖实践中如何运用
                                                  河北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秦征

    《中国拍卖通讯》第六期刊登的文章“拍卖中的博弈”,其中拍卖的“次高价”理论给我很多启发。“次高价”理论如何在拍卖实践中运用,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次高价”理论是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博弈论专家威廉.维克瑞教授运用经济学原理设计的一个新的拍卖机制。在密封递价式拍卖中,竞买人为了竞买成功,报出的最高价有可能比第二高价高出很多,这就形成了卖方满意而买受人不满意的局面。如果最高价给买受人带来潜在风险,买受人违约也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利。
   “次高价”的理论在拍卖实践中主要用于密封递价拍卖。通常是指竞买人针对某一拍卖标的,把个人自愿出价的真实意思密封后交给拍卖师。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师当众打开每一个竞买人的报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等于或高于拍卖保留价时拍卖成交,但实际支付的价款是第二高价的钱数。在这个规则下,每个竞买人都应报出自己的真实价格,因为出价多少只影响自己是否得到标的,而不影响得到拍卖标的时实际支付的货币。
   “次高价”理论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竞买人全力以赴报出最高的心理价位,甚至略高于自己能承受的价位。
    二、有利于使买受人的心理趋于平衡,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三、因为这种拍卖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了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不利,巧妙地保障委托人利益。
     虽然“次高价”理论有很多的优势,在拍卖实践中运用,还要考虑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不能因擅自运用而引发法律纠纷,给拍卖企业带来风险。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从拍卖的定义讲,只有最高应价者才能够获取拍卖标的。“次高价”理论符合最高应价者得这一普遍规律,至于买受人应当支付多少货币并未在拍卖的定义中给出解释。
    《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效力。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竞买人的应价从《合同法》的角度予以确认。拍卖师通过报价发出要约,竞买人应价即是对拍卖师报价所做出的承诺,经过报价发出要约和应价达成承诺的完整过程,即形成完整的交易合同,故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款项。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这一条款对买受人做出定义,其中涵义是买受人必须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一条款说明了拍卖成交的基本前提,那就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的确认,故最高应价是成交的必要条件。
    故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买受人只能按照最高报价或最高应价成交,并依此价签定成交确认书。那么“次高价理论”与我国现行拍卖法是相悖的。
    前面我们分析次高价理论的优势,这种优势的理论如何合理运用到拍卖实践中,又不违背现行法律呢?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
    1、拍卖人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时,不能直接约定按照“次高价”成交,因为这样约定是违法的。但是可以有这样的约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成交价收取成交价款。其中的一部分(按照第二高价)返给委托人,另一部分(最高价与第二高价的差额)授权拍卖人返付给买受人,作为委托人对买受人的奖励。这样就有效解决了法律瓶颈问题。
    2、需要缴纳相关税金的标的,应按照成交价上缴税金。拍卖人收取委托人、买受人的佣金也应按照成交价进行计算。
    3、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委托拍卖标的领域要进行不同的处理:
    (1)涉及司法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可能对买受人进行差额奖励,否则势必影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2)国有资产、上市公司、金融系统委托的拍卖标的,要求委托人对“次高价”理论深入认识,要规避国有资产流失带来的风险,一定要与国有资产处置、上市公司资产处置、金融系统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相吻合。
    二、拍卖资料、拍卖规则的起草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和买受人的利益。
    三、拍卖会的实施
    1、拍卖实施时,要遵循《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2、拍卖会时成交价一定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至于结算价款可以按照约定进行。
   “次高价”理论是否仅限用于密封递价拍卖中呢?由于《拍卖法》中并未对拍卖方式作出规定,在现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多采用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等方式进行拍卖。增价拍卖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应价决定能否成交为止。减价拍卖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物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最先应价决定能否成交为止。密封递价拍卖是竞买人在拍卖前针对某一标的确定最高竞买价格后,密封填写竞价单并递交给拍卖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决定能否成交。密封递价拍卖中的出价与普通拍卖中的竞买人应价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是自己对拍卖标的价格的承诺。
    由于减价拍卖是第一个应价即落槌成交,故“次高价”理论不可能运用到减价拍卖中;而增价拍卖中,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开始按照拍卖师的竞价阶梯竞价,直至无人再加价,场上会出现最高价与第二高价,那“次高价”的理论就可以应用。密封递价拍卖中,可直接按照“次高价”的理论与买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报价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抽签决定买受人,那么就不能以次高价的理论对买受人进行奖励;另一种是出价相同的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的竞价,直至产生最高的报价,这样就可以运用“次高价”理论对买受人实施奖励。
    以上探讨了很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次高价”理论可否在拍卖实践中运用,还要请专家、学者做出权威的解释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一种良好的拍卖机制能够在拍卖实践中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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