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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1-20 | 浏览次数: 7583次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对账单;
     (八)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九)《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代理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等);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为注册到分公司的拍卖师,并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依法纳税、无欠税纪录。
      第八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
     (八)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十)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十一)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十二)《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属中直、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他申请人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的5、11月份分两次从河北商务网上向省商务厅申报,对网上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送省商务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呈报分管厅领导,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根据厅领导批示意见,对材料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
      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员对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许可条件和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逐级呈报。对经集体研究拟批准设立的,在河北商务网上予以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负责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下同);对于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一条 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在每年的4、10月份集中受理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申请,在当地年度规划发展指标未用完时,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在受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予以说明;省商务厅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顺延十个工作日。

                                             三、从事公物拍卖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从事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其数量由认定部门根据当地拍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申请拥有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委托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 从事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二)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需填写《拍卖企业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或《拍卖分公司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新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拍卖经营批准书》自动失效。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商务厅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河北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河北省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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